石(建设)质监字[2006] 第08号
关于印发《不合格试验项目告知、上报管
理办法》的通 知
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为了保证工程质量,杜绝不合格材料用于工程,落实试验检测机构第六方责任主体的责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检测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相应的检测手段、办法,指定专人负责该项工作,对于不能认真执行本办法的检测机构,将按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后附《不合格试验项目告知、上报管理办法》)
特此通知
石嘴山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二OO六年七月六日
不合格试验项目告知、上报管理办法
1、试验检测机构应监督施工单位取样人正确填写《材料试验委托单》,做到见证人(取样人)证号与本人相符,实行实名制管理。
2、试验检测机构的不合格试验项目应经本试验室技术负责人签字认可后,方可发布。
3、试验项目试验检测不合格后(包括混凝土、砂浆试验失败),检测机构应在一个工作日之内通知取样人员(见证人员);取样人员应在两个工作日之内取得不合格试验报告。
4、按相应标准允许加倍复试的试验项目,须在第二个工作日之内将加倍复试的试件送至检测机构,再一次试验不合格后,试验检测机构还应立即通知取样人员(见证人员);
5、试验检测机构所有不合格的试验项目填写《试验项目不合格通知记录》,并出具不合格试验项目试验报告;
6、材料检测不合格时(不包括复试材料的第一次检测,)应在第一个工作日之内,通知当地的工程质量监督站;
7、不合格试验项目的申报采用网上申报的方式(网址:http://www.szszj.com/)
8、监理单位应监督不合格试验项目的处理,并在不合格项目处理完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填写《不合格材料处理记录》(C4—0—6)表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